【記者郭如汝台南報導】臺南市政府社會局呼籲社會大眾,許多網友利用現代科技設備及網路進行肉搜,導致被害人資訊外流,被害人及其家屬身心受創。為避免二次傷害,《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3條及第13條之1修正案,明訂「任何人」皆不得透過媒體、網路等其他方式,公開或揭露被害人姓名與可判別身分的資訊,違者經檢舉成立,地方政府社政機關依法可處最高新臺幣十萬元罰鍰。
另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3條規定:宣傳品、出版品、廣播、電視、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不得報導或記載有被害人之姓名或其他足資辨別身分之資訊。違反者,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得按次處罰。呼籲大家千萬不要因為不知法規的嚴重性而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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