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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年度輔助辦理青年海外志工服務隊計畫::俊逸文教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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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年度輔助辦理青年海外志工服務隊計畫
摘要
一、依據:
教育部青年發展署服務學習獎勵及補助要點。

二、目的:
(一)為鼓勵中華民國十八至三十歲青年參與海外(臺澎金馬以外地區)志工服務,結合民間團體及大專院校,運用青年所學專長與知能,提供其他國家或地區有價值之服務。
(二)鼓勵青年學生立足臺灣、移動全球,提升青年學生全球移動力,促使學生具備國際關懷意願之實踐力。
(三)激發青年志工對國際社會之使命感、責任感,履行世界公民與地球村成員義務,增進中華民國與世界其他國家人民間之相互瞭解及交流,。

三、補助對象及人員規定:
(一)補助對象: 
1.依法設立之民間團體。
2.國內各大專院校。
(二)人員規定:
1.本計畫所稱青年志工,係指年滿十八歲以上、三十歲以下之青年。
2.每隊出國參與服務人數須為二人(含)以上,且團隊中具中華民國國籍青年至少應占半數或二人(含)以上,補助人員亦以我國青年為限。
3.團隊中取得基礎及特殊訓練證書或服務紀錄冊者,至少應占團隊三分之一(含)人數以上,出團人數應符合受服務地區志工需求人數。

四、海外志工服務內容及形式:
(一)內容: 
有關教育、社區、環境、文化、健康及科技等六大面向,或與海外(臺澎金馬以外地區)非營利組織共同合作之志工服務活動,有助於達成聯合國千禧年發展目標之方案等海外志工服務項目。
(二)形式: 
1.一般性:青年志工團隊首次或一次性的前往該服務地區進行服務方案。
2.持續性:同一團隊持續前往同一地區進行有計畫的深耕服務方案,或與海外組織建立合作關係,進行經常性或持續性的服務。
五、申請時間:即日起自105年4月8日前截止收件。(以郵戳為憑)

六、補助項目:
(一)經費補助項目為服務方案執行必要費用(如往返機票、保險費、期前訓練及作業費、服務活動器材、成果發表費用及雜支等),惟活動之財產購置、設備維護、行政管理費等經費不予補助。
(二)一般性志工服務每團隊最高補助上限為新臺幣十萬元,持續性志工服務每團隊最高補助上限為新臺幣十五萬元,不超過申請計畫總經費百分之五十。本補助款係屬部分補助,受補助單位須自行籌措計畫總經費之百分之二十以上經費辦理計畫。
(三)受補助單位團隊成員含一名弱勢家庭(係指持有政府核發之低收入戶證明)青年者,於團隊原核定補助額度外,增加補助新臺幣五千元,每隊以二名為限。申請時,須檢附低收入戶證明影本。
(四)受補助單位團隊成員含一名新住民第二代青年至父母親一方原屬國服務者,於原團隊核定補助額度外,增加補助新臺幣五千元,每隊以二名為限。申請時,須檢附相關證明(如父母親之居留證、護照或其他可證明原屬國籍之文件)影本。同時具弱勢家庭青年及新住民第二代青年身分者,限擇一項申請。
(五)其他政策性優予補助措施依年度公告為準。

七、申請流程:
(一)採線上併同書面方式申請,申請補助團隊先至iYouth青年國際圓夢平臺 (http://iyouth.youthhub.tw)填妥申請表格(各一式五份)並列印後,向本署提出申請,相關文件如下:
1.申請表:格式如附件1至附件3。
2.服務計畫書內容包括: 
(1)服務目的。
(2)前往服務國家或地區之需求分析(需檢附前往國家組織地區服務機構同意函或相關證明)。
(3)實施方式:
a.青年志工招募及專長說明。
b.訓練計畫。
c.服務時間。
d.服務項目(含資源整合、是否針對需求設計服務內容等) 。
(4)計畫延續性或創新性
a.延續性:倘與前一年度服務地區(或機構)相同,請說明計畫延續性及服務深化方式。
b.創新性:本年度計畫創新性及是否契合服務地區(或機構)需求。
(5)服務安全性說明
a.辦理相關保險。
b.當地緊急救援機構聯繫方式(如醫療、警察機構、駐外單位等) 。
c.緊急通報機制:服務地區(或機構)、所屬學校(或團體)聯絡人及方式。
(6)經費申請表。
(7)隊員名冊(青年志工人數以名冊為準) 。
3.各校學生團隊將上項資料先送學校課外活動組用印後,由學校備文函送本署。
4.民間團體請檢附政府立案證明之影本乙份。
5.請備齊以上資料,連同公文函寄至「100臺北市徐州路五號十四樓 教育部青年發展署 國際及體驗學習組 海外志工小組」收。
(二)審查方式:
由本署邀請專家學者組成審查小組,採集中審查方式審查: 
1.民間團體及大專院校學生團隊,採書面審查,必要時將辦理口頭簡報。
2.審查結果將以公函通知,並同步公告於本署指定網站。
(三)經費核撥:
受補助單位於計畫期程結束後一個月內(至遲於10月底前)檢具公文連同領據(請註明單位統一編號)、指定匯款帳戶存摺封面影印本,連同成果報告等核銷結案相關資料(參閱計畫九之(六)說明),函送本署申請經費核撥及核銷結案事宜。

八、審查原則:
(一)計畫應符合海外社區、組織或機構之需求,服務內涵具有意義性。
(二)計畫具可執行性,包括資源整合能力、計畫流程、活動安全性。
(三)計畫有延續性、發展性、推廣性及影響力,並能與海外組織聯結,有助提昇中華民國青年國際視野及能見度。

九、受補助單位之義務:
(一)行前培訓:(時間、地點另行通知)
受補助單位需派團隊成員參加本專案之行前培訓,本署將頒發培訓證書。未全程參加培訓者,取消該項補助。
(二)受補助單位應協助團隊成員辦理旅遊平安保險(含意外傷害醫療附約),並於接獲本署補助公文一個月內(最遲於出隊服務前一週內),函送服務團隊成員投保保單或證明。(保額不得低於新臺幣200萬元)
(三)受補助單位應確保團隊成員在符合安全及衛生之適當環境下進行服務,並指定專人擔任督導。倘團隊成員進行志願服務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由受補助團隊負損害賠償責任。
(四)如服務團隊與海外發生緊急事件,請依以下程序依序通報:
1.由服務團隊帶隊老師或領隊同學與所屬大專校院或民間團體聯繫,如有必要,請一併通知駐外館處。
2.由所屬大專校院或民間團體與本署承辦人聯繫。
(五)受補助單位應告知團隊成員應有之權利及義務,並遵守志願服務法第14、15條之相關規定。
(六)受補助單位應於海外志工服務隊計畫期程結束後一個月內(至遲於十月底前),辦理核銷結案;逾期未結案者,註銷補助資格,並追繳補助款項。
1.採線上併同書面方式申請核銷,受補助團隊應依申請本案時使用之iYouth會員帳號,至iYouth網站依規定格式完成核銷及上傳活動成果報告等資料,並檢具公文將符合核定原申請計畫所列經費項目內之支出原始憑證(應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黏貼於黏存單,並詳列支出用途;公私立學校免附原始憑證)、補助經費收支結算表(附件4)、成果報告【含完整成果報告、參加隊員名冊(附件3)、活動成果報告摘要表(附件5)、受服務組織滿意度調查(附件6) 、團員心得報告(附件8)及保險名單或證明】及成果短片函送青年署。
2.受補助單位為政府機關或公私立學校者,應將計畫支出原始憑證專冊裝訂,自行妥善保存及管理,本署並得視實際需要,通知調閱查驗或派員抽查;受補助單位為民間團體者,應將符合本署核定計畫預算項目之支出原始憑證,於辦理結報時一併檢附,送本署審核,其餘支出原始憑證自行保存,以備相關單位查核。
3.受補助單位結報經費時,所檢附之支出憑證應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理,並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同一案件由二個以上機關補助者,應列明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
4.受補助單位所留存之原始憑證,應依會計法規定妥善保存與銷毀,已屆保存年限之銷毀,應函報本署轉請審計機關同意。如遇有提前銷毀,或有毀損、滅失等情事時,應敘明原因及處理情形,函報本署轉請審計機關同意。如經發現未確實辦理者,得依情節輕重對該補助案件或受補助團體酌減嗣後補助款或停止補助一至五年。
5.各受補助單位於實際執行計畫時,須變更計畫預算規模或調整經費支用項目者,應函送計畫經費調整對照表(如附件7),於團隊核銷前報本署辦理變更並獲書面同意後,始得辦理後續核銷事宜。未辦理變更且實際支用規模未達核定預算者,或單位自籌款項未達計畫總經費20%以上者,應按補助比例繳回當年度計畫結餘款。活動成果報告之內容及完成時間列為爾後補助之重要參據。
(七)受補助單位應輔導團隊青年拍攝服務成果短片、辦理至少一次服務成果分享會(時間地點告知本署於網站公告)、配合本計畫後續活動推展,及配合參與本署相關成果分享會。

十、督導及查核
(一)查核方式:
1.本署得組成補助督導查核小組,視需要派員了解經費運用及計畫執行成效。
2.本署對於申請補助案件,如經檢舉或通報有不法情事,將不定期進行查核。
(二)查核內容:
1.活動是否依本署核定之計畫及補助內容執行。
2.青少年、青年及性別參與比例。
3.活動之效益(包括持續性與影響力)。
4.經費運用之合理性。
(三)獎懲:
1.確依本計畫規定,積極且如期執行計畫內容以及辦理經費相關事宜,執行績效優良之單位,納入未來補助之重要參據;執行不力者查有未確依本計畫規定辦理、計畫執行延宕未能積極辦理、經費未確依補助用途支用、或虛報、浮報等情事,除應繳回該部分之補助經費外,依其情節輕重,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2.受補助單位,務必確實按原申請計畫執行,如無特殊原因,不得改變時間、地點,或減少隊員人數;如因故須變更計畫者,應於出發前一個月備函告知本署,並徵得本署書面同意始得變更。
3.補助款應專款專用,不得任意變更用途。但計畫變更徵得本署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4.受補助單位於活動期間不得從事與原計畫內容不相關活動,違反者除追繳補助款項,嗣後不得再依本計畫提出其他補助申請案件。
5.受補助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或個人資料事項,應分別依政府採購法或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6.民間團體或大專院校社團申請案,若屬同一類似計畫(如前往相同國家或地區服務),本署將併案審查辦理。 
7.同一活動計畫,如已獲本署其他專案經費補助,不得再依本計畫重複提出申請補助。重複申請案件經本署查證屬實,取消其補助資格,原補助經費應繳回撤案,且二年內不得再向本署提出其他補助申請案件。
8.同一計畫向二個以上機關申請補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本署應撤銷該補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受補助之民間團體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9.受補助單位如經發現未確實依計畫執行、自籌款編列或申請補助資料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違反者除追繳補助款項,二年內不得再依本計畫提出其他補助申請案件。
10.受補助單位執行本署核定之計畫內容,如有不法,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十一、注意事項:
(一)各式活動文宣或相關手冊等文件,請將本署列為指導單位。活動計畫未經本署核定前,對外不得擅自使用本署名義,違反者二年內不得再依本計畫提出其他補助申請案件。
(二)團隊應與受服務單位密切聯繫,雙方確定服務人數及相關細節後,始得出隊。
(三)完成服務之團隊,得參加本署辦理之績優團隊競賽,參加辦法另行公告。
(四)申請本計畫之志工團隊,倘欲至海外僑校進行服務,本署保留將其計畫書與「推動青年國際志工海外僑校服務合作計畫」併案審查之權利。
(五)本署將逐年調整受補助單位成員取得基礎及特殊訓練證書或服務紀錄冊之人數比例,預計106年調整為團隊成員應有三分之二(含)以上人數取得訓練證書或紀錄冊,107年起調整為團隊成員應全數取得訓練證書或紀錄冊,以維護團隊服務之專業性與安全性。
(六)106年起,向本署申請補助之國內各大專校院及依法設立之民間團體,需依志願服務法第7條規定程序,辦理志願服務計畫備案或備查作業。
(七)受補助團隊成員得參加臺北e大網站(http://elearning.taipei)開設之線上志工基礎訓練課程。本署青年志工中心亦開設志願服務基礎暨特殊訓練課程,開課訊息將不定期更新於本署區域和平志工團網站志工培訓專區(http://gysd.yda.gov.tw)。
(八)本署有權將核准補助之方案,轉作本署推動相關業務之參考。
(九)本案補助經費由本署循預算程序編列,年度受理申請預算額度另行公告。
(十)本計畫如有未竟事宜,悉依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辦理。

檔案下載1-(附件1)補助辦理青年國際志工服務活動計畫.pdf
檔案下載2-(附件2)青年從事校外志願服務活動注意事項.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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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貼日期: 3/18/2016 5:44:00 PM <<上一則 | 下一則>> ↖回到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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