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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教育部 - 「106年表揚推展本土語言傑出貢獻獎」徵件::俊逸文教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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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教育部 - 「106年表揚推展本土語言傑出貢獻獎」徵件

【轉知】教育部 - 「106年表揚推展本土語言傑出貢獻獎」徵件

說明:

一、本案依據103年6月9日臺教社(四)字第1030079436B號令修正發布之「教育部表揚推展本土語言傑出貢獻團體及個人實施要點」辦理(詳如附件)。

二、本活動表揚對象包含:機關(構)、公私立幼兒園、學校、學校認可之學生社團(團隊)、依法立案之團體及法人組織、學校教職員工及實際從事本土語言推展之個人。凡有下列事蹟之一者,均得予以推薦表揚:

(一)從事本土語言之創作、展演、傳播或推廣,足以振奮人心從事本土語言復育、調查、研究或出版,具相當成效。
(二)從事本土語言復育、調查、研究或出版,具相當成效。
(三)捐資成立或充實有關本土語言之圖書館、博物館或其他文教設施。
(四)成立、獎助成立或捐贈成立推展本土語言著有績效之團體。
三、本活動採推薦方式辦理,其報名資料請詳閱本要點後,依據團體(甲、丙表)或個人(乙、丙表)填妥相關表單並檢附佐證資料,採紙本方式寄出。收件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北新路3段225號7樓「本土語言傑出貢獻獎活動小組」收,活動資訊請洽詢陳侑琳小姐(02-29135533#621)。

 

資料來源:教育部終身教育司

http://depart.moe.edu.tw/ED2400/News_Content.aspx?n=115F1082F1FB6842&s=074753B1FE537DAF



 

 

106年表揚推展本土語言傑出貢獻獎-徵件時間自105年9月1日至10月31日

 

一、目的: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推展本土語言,表揚對推展本土語言具有貢獻之團體或個人,以期更多力量投入本土語言之推展,帶動全民提振本土語言傳承,特訂定本要點。

二、表揚對象包括下列二類:

(一)團體:機關(構)、公私立幼兒園、學校、學校認可之學生社團(團隊)、依法立案之團體及法人組織。

(二)個人:學校教職員工及實際從事本土語言推展之個人。

三、推薦表揚事蹟:

有下列事蹟之一者,均得予以推薦表揚:

(一)從事本土語言之創作、展演、傳播或推廣,足以振奮人心。

(二)從事本土語言復育、調查、研究或出版,具相當成效。

(三)捐資成立或充實有關本土語言之圖書館、博物館或其他文教設施。

(四)成立、獎助成立或捐贈成立推展本土語言著有績效之團體。

四、推薦單位:

(一)各機關(構)、學校或依法立案之團體,得依本要點規定推薦推展本土語言具傑出貢獻之團體或個人。

(二)推展本土語言具傑出貢獻之團體或個人,得自行向推薦單位申請推薦,並由推薦單位受理後彙集審核。

五、推薦應行注意事項:

(一)推薦單位應本審慎客觀原則,深入查證、評析推薦事蹟。推薦二個以上團體或個人者,應排列優先順序。

(二)推薦之事蹟應具有積極鼓勵基層、全面推展本土語言活動之功效。

(三)曾接受表揚之團體或個人,三年內不得再行推薦。

(四)推薦表(如甲、乙表)之內容,應依下列規定填寫,以利評審:

  1. 顯著事蹟欄以近三年內之重要事蹟為主,並依事蹟發生先後,詳實敘明。
  2. 推薦單位應填妥推薦表,於推薦單位欄加蓋印信,並備妥有關證明文件及相關資料供參。
  3. 推薦意見欄應加註評語。

(五)推薦單位應另撰寫被推薦者之簡介表(如丙表),併同推薦資料寄交承辦單位。

(六)推薦單位繳交之資料,不予退還。

(七)推薦單位應詳填推薦表及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以掛號寄交承辦單位。

(八)推薦案件應於每年十月三十一日前(以郵戳為憑)寄交承辦單位,逾期或資料不齊全者,不予受理。

(九)直轄市、縣(市)政府得依本要點規定表揚推展本土語言具傑出貢獻之團體或個人,並得請該直轄市、縣(市)首長主持典禮,以昭隆重。

六、評審方式:

由本部邀請專家、學者、有關機關代表及社會公正人士組成評審小組進行評選。

六之一、表揚名額:

表揚之團體及個人名額合計不得超過十名。但當年度推薦件數超過一百五十件時,每增加五十件,得增加一名。

七、表揚方式及日期:

(一)頒發獎狀及獎座以資表揚。

(二)頒獎典禮以於世界母語日(二月二十一日)舉行為原則。

推薦文件請郵寄至231新北市新店區北新路3段225號7樓(本土語言傑出貢獻獎徵件小組)收。

相關訊息請洽 陳侑琳小姐(02)2913-5533#621。

 
 

 

 

 

   
張貼日期: 9/7/2016 9:36:00 AM <<上一則 | 下一則>> ↖回到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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