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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習退費更有保障 臺南市完成修法保障消費者權益::俊逸文教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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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習退費更有保障 臺南市完成修法保障消費者權益

【記者林怡妏臺南報導】為減少消費者補習退費爭議,教育局修訂「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自治條例」,修法方向大幅提升消費者權益,優於教育部所訂定之全國退費標準,消費者報名補習班,只要於實際開課前提出,即可全額退費,新修訂條例自107年12月21日起生效(107年12月21日起報名補習班者比照辦理)。

鑒於補習班退費爭議發生於以銀行貸款繳納高額學費為大宗,為降低退費糾紛發生頻率,教育局特依教育部「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授權訂定加強保護消費者條款,並增訂收取費用天花板條款,依退費申請提出時間點退還約定繳納費用總額比例如下:

1、實際開課前提出,退還全額。

2、實際開課後二周內提出,退還百分之九十五。但所收取百分之五部分不得超過一千元,超過部分仍應退還。

3、實際開課後一個月內提出,退還百分之九十。但所收取百分之十部分不得超過五千元,超過部分仍應退還。

4、實際開課後於全期或總課程時數三分之一內提出,退還百分之六十。

5、實際開課後於全期或總課程時數二分之一內提出,退還百分之四十。

教育局表示,原自治條例即有規範各階段退費比例,修法後退費比例均提高,優於教育部所訂定之全國退費標準,另亦增加學生與補習班約定之退費方式,應於辦理解約手續後14日內執行完畢之時效規定,大幅提升臺南市補習消費者保障,也呼籲市民朋友於簽定補習服務契約時,務必把握5天審閱期,特別是需以貸款繳納高額學費者,更需於簽約前謹慎評估還款年限,避免衍生退費糾紛。

   
張貼日期: 2/18/2019 3:50:00 PM <<上一則 | 下一則>> ↖回到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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