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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旦 勞雇雙方可協商形成連續假期::俊逸文教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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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旦 勞雇雙方可協商形成連續假期
【記者林明玲報導】臺南市政府勞工局王局長鑫基呼籲,明(104)年元月1日及2日,各為星期四及星期五,係勞動基準法規定應放假之日,如勞工之休息日及例假約定為星期六(1月3日)及星期日(1月4日)者,無需調整放假,即可形成4天連續假期。但星期六(1月3日)如為勞雇雙方排定需出勤之日,可依企業經營特性及勞工需求,由勞資雙方協商調整假期。
   
張貼日期: 11/24/2014 11:08:00 AM <<上一則 | 下一則>> ↖回到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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