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林忠平報導】台南縣環保局去年十一月四號會同千興公司進行稽查,在放流口採水樣送檢,經檢驗結果,未符合金屬表面處理業放流水標準,依水污染防治法處20萬元罰鍰,並限期98年12月15日前改善完成,千興公司在限期內,檢具符合金屬表面處理業放流水標準的水質檢測報告,向環保局報請查驗,縣環保局在這個月四號放採取水樣送驗,水質檢測報告在十一號檢出,但仍然未符合放流水標準,依法從十一號起執行按日連續處罰,處20萬元罰鍰,一直到千興公司檢齊改善證明文件送達環保局的隔天起,才可以暫停開具處分書,但千興公司十一號並未依規定檢送,環保局今天執行按日連續處罰,每日處20萬元罰鍰,縣環保局表示,被連續處罰超過30日的單位,就屬於情節重大,依法可以命令停工或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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