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林忠平報導】成大台文系教授蔣為文跟作家黃春明間的官司,一審判決被告黃春明犯公然侮辱罪,處罰金新臺幣壹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但地檢署檢察官不服提出上訴,檢方上訴的理由是,法官不應視黃春明為連續犯,而一次的公然侮辱罪,頂多罰九千,不應罰到一萬,此外,黃春明應是先被激怒才開罵,算是正當防衛,所以主張無罪,請二審法官將原判決撤銷,作出更為適當合法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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