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袁忠松台南報導】臺南市政府為整治違規佔用道路及土地的無牌廣告車輛,目前實施「臺南市廣告物管理自治條例」,規定不得使用無牌照車輛設置廣告,經通知於仍不清理者,視同廢棄車輛清除,並處所有人3,000元至15,000元罰鍰。臺南市政府環保局長張皇珍呼籲業者遵守規定,主動清除放置路旁及空地的無牌廣告車輛,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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