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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局提醒人民團體現行理事長的選舉方式未改變
【記者林明玲報導】在司法院釋字第733號解釋宣布人民團體法第17條第2項的規定違憲後,不少人民團體最感到困惑的問題,就是理事長的選舉方式要改變嗎?對此,臺南市政府社會局解釋說,在相關法令尚未完成修正前,理事長的選舉仍須遵行現行的法令規定。
  社會局指出,年底適逢不少的團體理監事任期屆滿須辦理改選,該解釋的出現,使不少團體對於現行理事長的選舉方式感到疑慮。在長期與團體接觸的經驗中,選舉糾紛常常會破壞團體組織和諧及會務正常運作,究其原因,不乏來自於對選舉方式的不熟悉。依現行人民團體法第17條第2項規定理事長的選舉方式,係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之,不設常務理事者,就理事間互選,並為團體訂入章程遵行;但這個規定現已被判定違憲,以致團體有所疑慮。由於中央現正著手修法因應,俟法令修訂完成後,社會局將會儘速轉知所有團體知悉,提供團體遵循。惟需特別注意的是,在相關法令尚未完成修正前,理事長的選舉仍須遵行現行的法令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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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貼日期: 2015/12/29 上午 09:41:00 <<上一則 | 下一則>> ↖回到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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