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林明玲報導】立法院交通委員會3/24初審通過「公路法」第63條修正案,所有車輛在登記領照後依規定辦理檢驗者,不得以車齡為禁止使用之限制。靖娟基金會指出,此案若三審通過,等於為業者大開方便之門,目前相關車齡限制,包括幼童專用車自87年起各縣市的管理辦法中即規定車齡10年之限制,95年梅嶺事件後嚴格訂定遊覽車使用年限,校外教學遊覽車只能租賃5年內的車輛,等等在重大事故發生後所定下的規定,將全部取消。靖娟基金會表示,車齡限制並非是最好的管理方式,但多年來政府仍未完備配套措施,且檢驗機制也未落實管理的狀況下,竟要開放所有車齡年限,難道要等事故發生再重新檢討?因此,期盼政府與立法部門從家長與保護兒童立場重新審慎思量。
靖娟基金會認為,應落實幼童專用車與學生交通車安全管理制度,另外檢驗標準也應相對提高,在既有的車輛規格規範上額外加入對學童保護應有的安全規格,例如車體側撞防護標準、車體翻滾防護標準與車體撞擊潰縮防護標準等,絕非粗暴的且無任何科學根據,完全未與民間團體代表溝通的狀況下以黑箱作業的方式下全數大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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