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林忠平報導】台南縣議長吳健保遭檢察官「發監執行」,不得易科罰金,外界對檢察官的裁定有一些爭議,不過熟知法律人士認為,檢察官引用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但書的條例,運用了心證的空間,而這也是檢察官的權責,雖然吳健保的幕僚懷疑,一般的易科罰金案子都不必本人到庭,但何以檢察官在此案中,卻堅持一定要吳健保本人到庭,不排除是「有預謀」,但怨嘆歸怨嘆,熟知法律人士指出,檢方引用的條文「但確因不執行所宣告之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檢察官認為「被告身為臺南縣議會議長,具有指標性意義,被告未能以身作則,反而貪圖暴利經營賭場,甚至與當時臺南縣副議長郭秀珠對賭,嚴重敗壞社會風氣,犯後推諉卸責,毫無悔改之意,若不執行所宣告之刑,實難以維持法秩序」,這是由檢方自由心證,可以在權責範圍內作出處分,雖然並不常見,但並沒有違法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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