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豪雨受災戶,所得稅、營業稅等可依規定辦理減免

【記者張育誠報導】連日豪大雨肆虐,已對南臺灣部分地區造成災害,南區國稅局針對與納稅人關係較為密切之所得稅、營業稅、貨物稅稅等稅目之減免規定,提醒納稅人應依規定辦理。

一、綜合所得稅:受災戶應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報請管轄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派員勘查,經核定後,得於辦理該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災害損失。

二、營利事業所得稅:營利事業應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報請管轄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派員勘查,經核定後,得於辦理該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災害損失。營業稅:小規模營業人凡因災害影響無法營業者,得申請管轄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准予扣除其未營業之天數,以實際營業天數查定營業稅。

三、貨物稅:受災之貨物稅廠商,其已稅貨物如受損或消滅致不能出售者,得檢具證明文件,依貨物稅條例第4條及貨物稅稽徵規則有關規定辦理退稅。

該局表示,納稅人如對於災害損失有關稅捐減免之規定或報備方式有不明瞭的地方,可就近向管轄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或撥打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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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貼日期: 2007/8/15 上午 09:30:00 <<上一則 | 下一則>> ↖回到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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