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張育誠報導】國稅局表示,財政部目前已針對此次「卡玫基颱風」來襲所造成台灣部分地區嚴重災害損失,發布受災戶應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報請管轄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派員勘查,經核定後,得於辦理該年度綜合所得稅或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災害損失。
國稅局表示,綜合所得稅災害損失金額之認定,其申報損失總金額在15萬元以下者;營利事業所得稅災害損失金額之認定,其申報損失總金額在250萬元以下者,得由稽徵機關予以書面審核,免再派員實地勘查。
該局進一步說明,民眾遇有災害損失除盡力維護財產以使損失降到最低外,損失部分也應保有證據(例如將災後財產照相存證,或保存修理發票單據等),俾憑作為稽徵機關辦理勘災時之佐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