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林忠平臺南報導】前台南市政府經發局長陳凱凌涉及收受現金、性招待等罪嫌,台南地院今天作出8年有期徒刑,褫奪公權5年判決。
下午台南地院宣判主文為,陳凱凌犯公務員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4年6月,褫奪公權5年;又犯公務員假借職務上機會,故意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2年6月,褫奪公權参年;又犯公務員財產來源不明罪,處有期徒刑2年,褫奪公權2年;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财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又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10月,併科罰金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1仟元折算1日。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褫奪公權5年。已缴交犯罪所得180萬元,及未扣案犯罪所得441萬元的不足數,都必須追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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