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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用住宅事實消滅時,所有權人應該在30日內申報::俊逸文教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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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用住宅事實消滅時,所有權人應該在30日內申報
 
【記者林忠平台南報導】台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表示,自用住宅用地依土地稅法第9條規定,是指土地所有權人或配偶、直系親屬在該地辦有戶籍登記,且沒有出租或提供營業用的住宅用地。       
  適用自用住宅特別稅率課徵地價稅土地,當地上房屋有出租、提供營業使用或戶籍遷出等適用特別稅率的原因、事實消滅時,土地所有權人應該主動在30日內向所屬稽徵機關申報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沒有在期限內申報,一經查獲,除了追補稅款外,並應處短匿稅額3倍以下罰鍰,提醒納稅義務人注意。
財稅局指出,核定按自用住宅特別稅率課徵地價稅土地,將戶籍遷出自用住宅時,至少須保留土地所有權人本人或配偶、已成年的直系親屬任何1人在原戶籍內,該處地價稅才可以繼續適用自用住宅特別稅率。如果全戶戶籍遷出,縱然實際上仍居住在該地,仍應依規定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張貼日期: 2017/12/4 上午 09:19:00 <<上一則 | 下一則>> ↖回到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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