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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吳健保易科罰金,地檢署聲請非常上訴::俊逸文教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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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吳健保易科罰金,地檢署聲請非常上訴
【記者林忠平報導】台南地檢署針對吳健保准予易科罰金案,聲請非常上訴,地檢署認為,檢察官的處分非屬於行政處分,檢察官為實現國家刑罰權,而依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所為的處分,本質上即屬司法處分的一環,所以深究檢察官有無踐履正當法律程序時,當依循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為檢驗標準,原裁定直接引用行政程序法的相關規定,評價檢察官的司法處分行為不當,並未指出這個司法處分行為,究竟有何違背刑事訴訟法規定之處,所以,原裁定錯置行政行為與司法行為,也違背法令,相當明顯。
   此外,地檢認為,檢察官以41條第1項但書,作出不准易科罰金處分,並無雙重評價的問題,也沒有違反憲法的平等原則,而且,嚴格證明法則並不適用在檢察官執行程序,因此,檢方認為原裁定法院直接裁定准予易科罰金不當,聲請提起非常上訴。
   
張貼日期: 2008/5/9 下午 01:59:00 <<上一則 | 下一則>> ↖回到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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