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癸禎臺南報導】有關藝人星卉祖厝拆除新聞引發各界對老屋保存與文化資產眾多討論,其中所有權人對老屋被列為古蹟、保存老屋所費不貲等疑慮,臺南市文化資產管理處特別向各界說明,讓更多國人瞭解到老屋保存與文資保存兩者為相輔相成。
文資處指出,依現行《文資法》規定,如民眾的私有老屋經地方政府審議通過被指定或登錄為古蹟、歷史建築等法定文化資產,其財產之所有權屬並不會因此改變,如有維修、維護管理需求,不僅可依法向政府單位申請相關補助,更可依《古蹟土地容積移轉辦法》申請容積移轉,享有房屋稅、遺產稅等稅捐減免之權益,讓所有權人,享有最大權益及足夠資源來兼顧家族產權和記憶,以及文資保存之要求。
文資處進一步指出,民眾若要申請老屋建物成為文化資產,建物本身仍需具備符合《文資法》相關法規,並經地方政府審議通過後,才具法定文資身分。此外,為彌補現行《文資法》的不足,鼓勵民間自發保存私有老建築,臺南市政府文化局從2012年起就制定《臺南市歷史街區振興自治條例》,隔(2013)年並制定〈臺南市歷史街區振興補助辦法〉,凡位於南市興建於民國 60 年(含)以前,具有歷史、文化、藝術並有保存再生價值等潛力之私有建物,需要整、修建並具有使用計畫構想時,即可向市府文化局提出「建物整修類」申請,經審查通過後可獲經費補助,讓本市有心保存老屋的民眾,透過政府協助與輔導,避免陷入保存老屋與後續維護經營困難之兩難。
無論是現行《文化資產保存法》或南市「好舊。好-臺南市歷史街區振興補助計畫」,都是可以提供想要保存再生私有老屋的所有權人一種輔導、補助的管道與方案,這樣的兩相配套,讓臺南市的老屋獲得更多被保存、活化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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