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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號領消費券,今年才遷戶籍的民眾必需回原戶籍所在地

【記者林忠平報導】消費券即將於十八號發放,台南市政府民政處表示,全市共有四百零三個消費券發放所,因為消費券造冊標準日為九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號,因此消費券發放所是依造冊標準日前戶籍排訂,民眾如果在今年一月一號後辦理戶籍遷移,還是要回遷移前的戶籍地領取通知書,並依通知書到指定的發放所領取消費券。內政部並規定「未成年需由法定代理人領取」、「受託人須為有行為能力之國民」,因此就算已年滿十八歲、有身分證的大學生,如果未滿二十歲也不能代表幫全戶的人領取。

 

   
張貼日期: 2009/1/8 下午 03:14:00 <<上一則 | 下一則>> ↖回到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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