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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南市首宗遊覽車怠速受罰2,000元::俊逸文教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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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南市首宗遊覽車怠速受罰2,000元
【記者涂沛宸】台南市首宗遊覽車怠速受罰2,000元,台南市環保局表示,稽查人員行經南區新和一路時發現一遊覽車於到路旁正怠速中,即上前進行稽查蒐證,並以怠速採樣器佐證及錄影,遊覽車當時並未接送乘客,且怠速約40餘分鐘,稽查人員依例處2,000元罰款,成為推行反怠速自治條列後首宗遊覽車受罰案件。
 周姓遊覽車司機為臺南縣人,向稽查人員表示,知道台南市實施反怠速條例,但並不知詳細規範內容,現場向稽查人員求情寬容,他只是在車上修理座椅,因天氣過於炎熱才發動引擎開冷氣,不過稽查人員依然秉公處理開單處分。
環保局表示,『台南市反怠速自治條例』97年度共開罰50張怠速罰單;98年至今開罰8張罰單。
   
張貼日期: 2009/7/24 下午 04:52:00 <<上一則 | 下一則>> ↖回到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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