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林忠平報導】失業又離婚的陳姓男子,因為十八歲的兒子跑到吳姓男子的房子燒炭自殺,他連喪葬費都慈善團體幫忙,之後還被吳姓男子告上法院要求賠償,理由是吳姓男子那間價值三百萬元的房子已經變成凶宅,連一百五十萬元都賣不出去,法官審理後,認為陳某是十八歲死者的監護人,吳姓男子索賠有理,判決應賠償吳某三十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