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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污染連帶受罰 可處10萬元罰鍰::俊逸文教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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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污染連帶受罰 可處10萬元罰鍰

【記者涂沛宸台南報導】小心,不是你的問題也要受罰;臺南市政府環保局表示,地主或土地管理關係人若未盡管理人責任,導致土地遭人污染,依法應負連帶清償責任並可處10萬元罰鍰。臺南市政府環保局長張皇珍呼籲地主或管理人負起管理土地責任,以免土地遭他人污染,遭到連帶處罰。
環保局說,準則的重點包括:1.針對閒置土地者應設置阻隔設施或圍籬阻絕人員進入措施,或視其土地實際情況,得改以監視設施替代。2.針對供作高污染潛勢事業用地者,應主動檢視承租或使用人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證明文件,善盡監督管理之義務。此外也規定每年定期巡查,若發現受污染情事實,立即通報所在地主管機關處理,即可減輕未來可能需要負擔的整治費用。


 

   
張貼日期: 2012/12/27 下午 01:34:00 <<上一則 | 下一則>> ↖回到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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