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閃光號誌路口傷亡事故不斷 善警提醒路權優先交通安全觀念::俊逸文教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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閃光號誌路口傷亡事故不斷 善警提醒路權優先交通安全觀念
【記者蘇芳芸臺南報導】臺南市善化警分局分析所轄(善化、新市、安定、大內等區)2020年1-11月交通事故發現,行經閃光號誌路口,總計發生事故243件,其中以未依規定讓車(支道車未禮讓幹道車、轉彎車未禮讓直行車)居首位,究其原因多半為駕駛人未具備行車路權優先觀念,及搶快通行路口所致,路權是用路者有優先通行的權利,是建立行車秩序,同時也是判斷交通事故肇事責任的基礎。

依據「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211條,閃光黃燈表示「警告」,車輛應減速接近,小心通過;閃光紅燈表示「停車再開」,車輛應減速接近,先停止於交岔路口前,讓幹道車優先通行後,方得續行。

車輛行經路口遇閃光號誌時,應遵守「支道車禮讓幹道車(閃光紅燈禮讓閃光黃燈)」之原則,以維護路口交通安全。若同為閃紅或同為閃黃車時,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

善化警分局列出轄區多事故閃光號誌路口共10處,分別為新市區富林路與富安二街口、民權路與信義街口;善化區民生路與樹人路口、信義路與民生路口、民權路與樹人路口、民族路與樹人路口、民生路與和平路口、民族路與仁愛路口;安定區南133線與南134線路口、港南里港口21-12號前路口,提醒民眾行經以上閃光號誌路口務必「慢、看、停」。

善化警分局分局長朱信憲呼籲,行車「禮讓」並非老生常談,而是確保交通安全之最高原則,用路時如能為他人預留反應時間與空間,不任意違規、相互禮讓,即可避免肇事,進而免除後續刑責及巨額賠償,降低交通事故發生。    
   
張貼日期: 2020/12/11 下午 01:43:00 <<上一則 | 下一則>> ↖回到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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