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貪得七萬五,被判三十三年::俊逸文教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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貪得七萬五,被判三十三年

【記者林忠平報導】台南市警員王富源,利用職務之便,向六位開AB車的車主拿錢,法官一罪一罰,總共判他三十三年,應執行十二年,判決指出,三十八歲的王富源,原是台南市警三分局安順派出所警員,是台南市警局的辦竊案高手,但卻利用辦案機會,專門在馬路上盤查AB車主扣車,再暗示車主拿錢贖回車輛,九十六年到九十七年間,共拿到七萬五千元,雖然王富源在台南地檢署偵查中,就主動自白,並繳出全部犯罪所得,也是態度良好,並有悔意。但法官還是採一罪一罰的審判方式,每一條罪都判被告五年六月徒刑,六條罪加起來總共三十三年,不過只需執行十二有期徒刑,褫奪公權六年。

 

   
張貼日期: 2009/10/1 下午 04:59:00 <<上一則 | 下一則>> ↖回到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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