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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志願服務獎勵辦法::俊逸文教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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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志願服務獎勵辦法
主旨:為獎勵民眾參與志願服務,請轉知所轄各志願服務運用單位鼓勵所屬志工依「志願服務獎勵辦法」規定,於本(104)年6月30日前申請志願服務獎勵,並請依說明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志願服務獎勵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規定辦理。 
二、依本辦法第2條規定,本辦法獎勵之志工為從事志願服務工作,服務時數3,000小時以上,持有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者;依第5條規定,服務時數達3,000、5000、8000小時以上,持有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者,均得分別申請頒授志願服務績優銅牌、銀牌、金牌獎及得獎證書。 
三、另依本辦法第3條規定,符合上開規定之志工得填具申請獎勵事蹟表,檢同相關證明文件,於本(104)年6月底前送志願服務運用單位。 
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受理後於7月底前送地方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 
不屬地方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報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並造冊【申請獎勵名冊(含英文姓名)】,送本部辦理。 
四、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受理志願服務運用單位申請後,應審查並造冊【申請獎勵名冊(含英文姓名)】,於8月底前送本部辦理;志願服務運用單位為本部所屬機關、機構者,應逕予審查並造冊【申請獎勵名冊(含英文姓名)】,於8月底前送本部彙辦;各欄資料請詳實填列俾憑辦理。 
五、志工服務時數計算起迄時間自90年1月22日起至本(104)年5月31日期間之服務時數;並請詳列服務起迄年月日。 
六、請務必查填志工「英文姓名」,建議應與其所持護照或英文畢業證書上所載名字拼音相同,以利日後出國就學或就業使用。無護照或英文畢業證書者,請逕依中英拼音翻譯。 
七、申請表件請確依本辦法第3條所定期限,於7月30日前送達府社會處辦公室(900屏東市自由路527號 曾琬云收)辦理,逾期恕不受理。(電子檔請先以電子郵件寄送承辦人信箱:a251068@oa.pthg.gov.tw) 
八、另檢附志願服務獎勵申請流程、審查應行注意事項、志願服務獎勵事蹟表、志願服務申請獎勵名冊、服務績效證明書等相關表件,請各單位承辦人員並請確依表列注意事項辦理,以掌握申請時效。 

 
類別: [一般]

 

  •  相關檔案
    1. 志願服務申請獎勵名冊
    2. 審查注意事項
    3. 績效證明書
    4. 獎勵事蹟表
    5. 申請流程圖
   
張貼日期: 5/21/2016 5:09:00 PM <<上一則 | 下一則>> ↖回到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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